安乐死中国允许么 这种事不要人云亦云

2022-06-30 18:39:09 小卡

安乐死中国允许么,我国法律不允许安乐死: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如果开放安乐死,医院会损失无法估计的金钱,大量药企倒闭,人员失业,等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基本不可能开放。

一个人如果想厌世,不想活了,其死法多种多样,譬如:喝药,割腕、跳楼、投河等,干嘛,死一个人,还要把国家牵扯进来啊!其实,你死不死的与国家有一毛钱关系吗?在此,我不建议国家提倡安乐死,因为国人素质太差,行为不轨、图财害命的子女太多,老年人的生死大权不应该掌握在儿女们手中,应该牢牢的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在此,我要警告那些想借用“安乐死”,图财害命的那些人,收起你的美梦吧!

文化传统不允许我们这么做,虽然我个人赞成安乐死。可是安乐死必须家属同意,家属都是谁,配偶,子女。中国的传统怎么会弄死自己的父母呢?父母在不远行,只要他(她)还有一口气就多一个念想多一份牵挂,谁又能轻易放弃那份牵挂呢?反正我不能。

安乐死我觉得是利国利民的,应该制定这样的法律病痛的痛苦没有病是体会不到的经济的压力也像一座山压着病人和家庭难以为继,在双重痛苦的压力之下解脱了病人的痛苦也解决了经济的压力也让贫困的家庭不至于走向家破人亡,让病人安心离去这是最好的选择吧。

这种事不要人云亦云。这是很严肃的话题,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待安乐死也是慎之又慎,问题的根源在于:监管。生命是一个人最重要的利益,当这种利益能够交由第三方掌控的时候,你的安全还剩多少?而且,安乐死的监管是比成本非常高昂,没有推行的可能性。法律,必须尽可能的保障人的正当利益,当一个法律可能带来漏洞,损害这种正当利益时,它就不能推行。试想安乐死这个体系:第一层次,如果是正常人自己不想活了,可以自杀,不需要安乐死。第二层次,对那些自我意识清醒,表达能力清晰的人,想安乐死但是因为瘫痪之类的原因不能自杀的人。这些人看似是最需要安乐死的,对吧,那么这部分人中,本身愿意安乐死的,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对吧,那么,这一小部分人,你怎么证明他是确实真实自愿的?这个鉴定谁来做?谁来监督?不要说自愿就行,可以去《刑法》里查查,威胁、恐吓~试想,如果允许安乐死,可以通过绑架家人等手段逼迫某人自愿签署允许自己安乐死的文件,那这个监督就非常困难。这就是漏洞。第三个层次,已经丧失意志的人,绝症无法救治的人。安乐死这种事情,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交由别人决定,所以,这个层次的人是绝对不能安乐死的。所以,需要安乐死的人,就是很小很小的一部分,而这里无法规避漏洞,监管难度非常大,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发达国家,都不敢轻易放开安乐死的原因。更别说我国人口多、监管者素质参差不齐(这就可能产生加害者与监管者相勾结的情况)了。

 

安乐死中国允许么 这种事不要人云亦云
安乐死中国允许么 这种事不要人云亦云
安乐死中国允许么 这种事不要人云亦云

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

人类为“安乐而终”立法这个问题上注定会被传统、道德、伦理困扰,几乎所有立法依据最关键的要素就是这些充满理性但又非常冷酷无情的道理。然而当我们回到现实中、回到病榻前,面对生不如死的煎熬,很多道德、伦理就会非常苍白,我们讨论这样的问题必须要用理性的眼光和态度,我也不赞成还没有立法就担心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会失控的言论。我们以当下癌症晚期患者为例:

维持生命的长度似乎是医院、亲人不二的选择,但是就没有人考虑过病人生命的质量。也就是说在维持没有任何意义的生命的过程中,任何医疗手段对于病人而言都是痛苦的煎熬,一具行将就木的躯体插满管子,呼吸机机械地帮助病人维持着非人的呼吸,病人除了绝望的眼神任何表达意愿的方式全部被剥夺,即使是几个月前清醒表达过安详宁静而终的意愿,在此刻都被非理性的“道德伦理”给忽略。此时大量医疗资源因为“生命长度”的需要变成了医院滚滚而来的利润,那具“麻木且依然留有生命迹象”的躯体还照样可以月月得到养老金而分文不少,这就是生命长度背后的另一个社会现象!

当今国外也并非都有安乐死的法理和制度,只有十几个少数国家才出台法规(部分国家也只是部分州单独立法),但是国外在养老体系中有非常完备的对医治无效的医患共同评价认定机制和人性化的临终关怀,特别是临终关怀的许多环节都是在完成“安乐而终”所不能达到的精神境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宗教信仰在临终关怀中的精神力量是不可忽视的,这也和终老者身前伴随一生的信仰密不可分,因此,精神的力量+适当的药物+周到的护理=安详宁静的天堂,这就是西方各国通行的临终关怀,正因为这个充满人性良善的机制的存在,才使得安乐死在当下难以有替换临终关怀的可能。2018年澳大利亚某机构发布的全球临终关怀指数排名的前十名,无不都是完备医疗体系下临终关怀的典范,中国的排名好像是60位左右,因此我们不必急于去为安乐死立法。

个人认为我们要关注的顺序应该是:首先解决已经到来的老年社会的养老问题;其次关注构建医保体系下的临终关怀机制;这两个问题解决后再考虑“安乐而终”的立法问题不迟!